迅速发展的工业现代化,给生产生活带来便捷,便利的同时,环境污染日益突出,为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完善的排污许可标准体系。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放行为的仅有行政许可。
生态环境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相继发布了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制药、氮肥、农药、焦化、印染、电镀、平板玻璃、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铝)等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在陆续编制和发布。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对排污许可证等基础概念做出界定,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做出规范性要求。
2017年7月,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实施监管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019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1] 》,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